“砺剑”行动开展以来,全州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聚焦关于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犯罪,持续强化打击力度。近日,雷波县公安局破获1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雷波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根据辖区实际,扩大案源线索渠道,主动出击,深入辖区进行线索摸排、深挖,彻查涉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侦查发现:2023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甘肃省舟曲县人)先后多次从某网络平台购买虫草鹿鞭王、红钻伟哥等保健食品,在雷波县城出售给他人。经鉴定,其出售的虫草鹿鞭王、红钻伟哥中检测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西地那非”。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凉山公安将持续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安全监管,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切实守护“舌尖上的安全”。